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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之优死观 |
| 作者:鲰生 发布时间:2006年10月9日 阅读数:951 查看评论 |
几千年前,我们的祖先在《皇帝内经》中,就记
载了优生观点。可见我国的医疗保健学不仅有着光
辉的历史,而且处于绝对领先地位。只是历代王朝
的腐朽淹没了它的光辉。直到二十世纪,这种划时
代的创见,却被西方洋人所占有。可幸的是,现在
我国不少准父母和更多的下一代已经懂得了不少胎
育胎教的新知——作为人类发展进步的引领标志之
一,属于生命工程的优生优育学说,受到越来越多
的青睐。
有生就有死。生与死历来是一个矛盾的两个方
面;对于人来说,生、死谁都无法避免。故而生、
死同等重要,必须同等看待。公民有选择生存的权
利,也应该有选择死亡的自由;看重生而轻视死、
注重优生却忽略优死,实为顾此失彼,尤属无稽之
谈。我们必须打破以至摈弃现实中实际存在的这一
认识上的失衡与误解,从优死的盲区里挺拔出来,
与弘扬、践行优生学同样,尽快弘扬与践行优死
学。
优死应当是指:确属绝症,不必抢救,由绝症
患者本人自愿立嘱并签订相关协议放弃自己的生
命;有两名亲属指印支持;经法定医师施用催死针
剂或者其它人道方法,为绝症患者解除苦痛而安乐
地死去。
其好处甚多,主要有:
一、使患者免遭绝症折磨和苦痛
;
二、使患者家属从百般无奈中解脱出来;
三、避免浪费社会人力、物力、财力资源;
四、使中国人口老龄化队伍以有效减员,从而
缓解人口老龄化问题,减轻社会负担。
五、可以改变、更新以至优化人对于死的观
念。
可见,弘扬与践行优死学,既是最佳人道之
举,更是高度文明之举。国家应当创建和支持优死
学,提倡并逐步实行安乐死,尽快确认安乐死的合
法地位。这种大义行动,无疑是具有重大的现实意
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的作为。
目前,当务之急是:
一、提出优死学说;
二、开展讨论、宣传,对全民进行优死学教育;
三、立法确认优死(安乐死)的合法地位及其程序。
以上一孔之见,对于宏大而极其庄重的优死学来
说,只能是管中窥豹。本人草民一介,无论从哪方
面说,都非专业人士,因而无法提出具体而系统的
意见和建议,但提倡和践行优死(安乐死)是真诚
而强烈的,并以期得到响应与支持。
——只要不是奢望就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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