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海峡都市报》报道,在福建晋江市,一个女贼在超市偷东西时被当场捉拿,随后将她剃了个阴阳头,挂上“我是小偷”的牌子在太阳下曝晒了两个小时。这对有切肤之痛的受害者来说,确实是解恨。但冷静一思量,在我们这个法制社会,怎么能对一个女子做出这种有辱人格的惩罚呢? 诚然,小偷是过街老鼠,人人憎恨。但小偷也是人。是人就有人格、就有尊严、也就有道德良知。说到良知,我倒是想起了一个故事,不妨照录下来: 明代哲学家王阳明在为贵州龙场驿丞时,曾捕获了一个强盗头目。受审时,他对王阳明说:“我犯的是死罪,要杀要剐,任你处置,少跟我谈什么道德良知。” 王阳明当即说:“好的。不过,天气这么热,我看在审案前还是把外衣脱了吧。” 被捆绑的强盗认为,脱外衣意味着松绑。就说:“好!” 脱去外衣后,王阳明又说:“还是热,再把内衣也脱了吧。” 强盗当然不在乎赤膊,于是就脱内衣。 这时,王阳明再说:“还是热得不行,干脆把裤子也脱了吧。” 而此时庭上庭下两人身上只剩下一件裤头。 王阳明更进一步,说道:“干脆我们把裤头也脱了吧。” 一听说连裤头也要脱,强盗不干了:“这可是万万使不得的!” 面对此情此景,王阳明当即来了一番水到渠成因势利导:“为什么‘使不得’?这是因为在你心中最后还剩有那么一点羞耻感。而这点羞耻感又何尝不是‘道德良知’的某种表现。一个新生儿是决不会在乎自己光屁股的,可见就是像你这样十恶不赦的家伙,我照样可以和你谈‘道德良知’……” 结果强盗在王阳明的“道德良知”感召下,全盘将自己的罪行一一如实供出。 现在我们再来说女贼,她开始行窃时当然是没有人格的,也不可能有道德良知,而一旦被捉,我们此时的最有效的办法就是交给执法部门,由执法部门依法惩治,绝不能自行其事,以压还压,剥夺其人格和尊严,否则我们就会在无意中成为知法犯法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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