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韶关市民张某,因违法超生二胎,被征收社会抚养费70180元,但其不仅拒绝缴纳,还置法院的强制执行于不顾,偷偷转移钱款。9月17日,韶关市浈江区法院依法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一年。张某因此成为韶关市因违反计划生育法第一个被判刑的人。(见9月18日《珠江晚报》)
有人可能会说,生育是夫妻自己的事情,属于公民个人阴私权的范畴,因而人口政策不该以“惩”为主。因为刑罚是针对实施了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行为的人所施行的一种制裁措施。而在超生问题上,尽管违犯了计划生育政策,但并没有造成多大的社会危害性,有必要用刑罚来制裁么。
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超生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这里,缴纳社会抚养费本意并不是说缴纳了社会抚养费就可以超生,而只是约束超生的一种经济处罚行为。然而就是这种所谓的经济处罚,有些名人、富人也是尽可能地去逃避,这表明控制人口的法律法规和制度还不够完善。当经济处罚对超生者没有约束力,行政处罚也不适用时,对这类行为必须追究其刑事责任。
70年代末,面对巨大的人口压力,只生一个的政策开始在我国强力推行。实行计划生育30多年来,我国累计少生了4亿多人,相当于少生了整个欧洲的人口,为缓解人口压力做出了巨大贡献,成为全世界控制人口的楷模。
然而,在取得成绩的同时,计划生育遇到的难题也不少,富人、名人超生就是近来最受关注的一个。他们的违法生育行为直接干扰和破坏了基本国策的实施,破坏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这种利用经济和社会地位上的优势“超生”,是对政府、国策和法律的挑战!对此必须在经济处罚的同时,还应在法律上及时跟进,运用法律和道德等多种手段去加大他们的违法生育的成本。只有让名人富人们为超生付出他们不得不掂量的代价时,才会不再想生就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