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猛犬伤人,主人难逃其责
作者:冯新  发布时间:2008年5月5日  阅读数:1664  查看评论  
 
      据《姑苏晚报》报道,不久前,在常熟一建筑工地内,一名女工被两条凶猛的藏獒扑倒在地。目击者说,这名叫李文芝的女工,是早晨六点在工地上突遭两条藏獒袭击的。她的头皮被撕开了,左腮帮部位被咬开了一个血窟窿,左眼角也被撕开了一个豁口,眼球差点掉了出来,而其护住咽喉的右臂也被咬得血肉模糊!最后,工地上的几十个工友合力才把她从犬口中夺下来,而此时她已经被咬得昏死过去。肇事藏獒的主人是建筑工地的负责人,在周围群众的强烈要求下,警方征得主人的同意后对两只藏獒实施了“安乐死”,但对藏獒主人未作任何处罚。
     藏獒把人咬得半死,结果只对藏獒实行了一个什么“安乐死”,而狗主人居然未负任何赔偿责任,实在让人匪夷所思!
      人是犬的饲养者,也是犬的管理者。犬引发的责任,归根到底,就是人的责任。既然你能养犬,你对犬就负有义务:对犬的圈养、管理、驯服、防疫、防伤人、防扰民等。但在我们身边,恶犬伤人、扰民的事件屡见不鲜。许多烈性犬没人牵拉,无所拘束地在大街上行走;许多犬在主人的纵容下随意进出公共场所,随地大小便;许多犬彻夜狂叫,让人无法入眠等等。特别是恶犬伤人事件,受害者根本不知道犬的主人是谁,更不用说得到相应的民事赔偿。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卫生部、农业部、对外贸易部、全国供销合作总社联合发布的《家犬管理条例》规定“犬如伤人,追查犬主,由犬主负担被咬伤者的全部医疗费用及造成的一切损失”。同时规定,“如有违犯本条例者,按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罚款,直至起诉追究刑事责任”。《治安处罚法》也规定了治安处罚责任。如果一条狗造成他人伤害的,狗主人要负完全的赔偿责任,如果是养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或者放任狗去吓人,治安处罚是警告和罚款。
     《汕头都市报》曾报道说,揭阳市东山区南河村一11岁男孩被邻村3只“比特”狗撕咬致当场死亡。犬主被派出所看守一段时间后释放,3条狗按规定进行了处置,犬主一次性赔偿家属11万余元。
类似的报道国外也不鲜见。美国旧金山一夫妇养的两条大狗将邻居女教练活活咬死,警方对狗实施安乐死,并勒令狗主人3年内不许养狗。法庭判该夫妇犯过失杀人罪,处4年监禁。
      美国没有统一的涉及狗的法律,但每个州都有自己的法律。一般来说,如果狗曾咬过人,那么从那个时候开始,狗的主人就要为狗的行为负完全责任。即使狗从来没咬过人,只要它咬人,狗的主人总要承担责任,而对于狗,可以实施安乐死。具体的刑事罪名有拥有危险狗罪、饲养凶猛动物致人于死罪等等。美国纽约市《恶犬法案》规定:狗主人放任或疏忽导致狗伤人事件发生者,狗主人是要被判处90天监禁的。
      加拿大温尼伯市是加拿大第一个禁止饲养凶猛狗的城市。随后安大略省、魁北克省等加拿大多个省份也规定,狗主人必须严格遵守关于控制狗的法律,一旦肇事,狗主人必须受到严厉的惩罚。
       占世界狗量五分之一的中国,狗的问题已严重影响到人们的切身生活与利益,针对狗的立法己非常紧迫,我们期待着我国犬类管理立法的及早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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