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一家化工企业的保卫人员,近日连破几起职工偷窃企业生产资料如铜板、铅锭等不法案件。按说,这类偷窃行为理应受到人们的谴责,或者说是群起而功攻之,但没有。有的只是同情:“该偷,不偷你让人家喝西北风?”细问之,原来这家企业人均月400元的工资也被拖欠达6个月之久,很有些让人“逼良为娼”的味道。 在一个法制国家,每一个公民都应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从事一切活动,都应当通过“正当合法途径”来维护自已的权益。因为生活所迫就去偷、去窃,显然于法不允。但靠工薪生活的职工,单位拖欠工资过久也确实说不过去。 工资是劳动力的市场价格的表现形式,是对劳动力再生产的补偿。它必须满足劳动者的生存需要、教育需要和发展需要。现如今,企业效益普遍不好,职工生活过得相当艰难,加上住房改革、教育改革、医疗改革等等,职工的负担普遍加重。如果我们不关心职工疾苦,不设法偿还拖欠的职工工资,很难想象,当职工的切身利益得不到保障时,不采取过激行动,甚至违法行为。 前总理朱熔基同志在2002年政府工作报告中,10个地方提到工资问题,其中8个地方与欠资有关。可见欠资问题在全国有多么严重!有关经济专家分析认为,欠发工资成为普遍现象,根本问题还不仅在于企业没钱,而在于它远未上升到违法的高度。欠税违法而欠薪不违法,或者不那么明显地违法。欠银行钱有可能被法律力量强制偿还,而欠职工工资则不会受到法律惩罚,这是欠发职工工资现象愈演愈烈的根本制度漏洞所在。 值得庆幸的是,现在许多省市区都在建制加大欠薪处理力度。山东明确规定,各类企业在拖欠职工工资行为发生前,必须向企业工会或职工大会、企业主管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或工会组织汇报,并说明欠薪的原因、时间、金额、涉及的职工人数以及企业目前的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等;江西则规定,对欠薪2个月以上的,企业必须与劳动者签订偿还协议。欠薪3个月以上的,企业必须与企业工会签订偿还协议。同时,对欠薪2个月以上的企业,由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建立欠薪不良记录档案,实行重点监控。对欠薪不报告的企业,职工或企业工会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和上级工会举报。对无正当理由、欠薪2个月以上、且拒不改正的企业,由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依法查处;上海规定,用人单位如确因生产经营困难,暂时无法按时支付工资的,经与本单位工会协商一致,可延期在一个月内支付,但延期的具体时间应告知全体劳动者,并报主管部门备案。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时间工资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外,还应支付克扣或拖欠工资额的25%作为补偿。 工资按时发放制度的出台,是政府在做好事,真正在为老百姓办实事。其意义不仅在于杜绝欠发工资这一表层现象,还在于在社会利益构成中确立劳动者利益优先和社会共同行为规范,有利于社会稳定。因此,这项制度如果运行良好,其社会意义比制度本身要大得多。
(原载《经理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