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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种子伤农案”执行难成了农民心中永远的痛
作者:崔海晗  发布时间:2006年11月15日  阅读数:2932  查看评论  
 

17张判决书、漫漫10年执行路,涉及湖北省襄樊市襄阳区朱集镇17个村、2100多农户、案值140多万元的巨额赔偿竟成了“空头支票”——

“假种子伤农案”执行难

成了农民心中永远的痛

 

    “一朝被蛇咬,十年怕井绳。“阳春三月,正值春耕生产的大忙季节,然而在湖北襄樊襄阳区朱集镇,大多数农民对正规农技推广部门的种子质量再也不敢相信了,许多农民到了下种的季节,便走南跑北,自己恁凭感觉买种子,但往往买回来的还是劣质低产品种。11月2日,在该镇农技部的门市部,笔者看到,该镇农技部的牌子已不知去向,门市部已不复存在,取而代之而形成的是遍布全镇的数十家个体私营种子经销点。据该镇统计部门统计,自1997年以来,该镇农业优良良种贡献率不断下降,到2006年底,全镇优良品种率不足80%。是什么原因,而导致了这种局面的出现呢?

    原来,在该镇黄岗、王集等17个村的2100多户、6900多名农民万万想不到的是,从1997年就陆续生效的17张“假种子伤农案”的判决书,竟会成为一张张“空头支票”,胜诉七年之久竟未能得到一分钱赔偿。“假种子伤农案”迟迟难以执行,不仅使当地群众因假种子造成的伤害久久难以愈合,而且还对当地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产生了极大影响,成了当地群众。地方政府心中难以抚平的伤痛。在中央及各级党委、政府都高度重视“三农”问题的今天,当地群众都在追问:“法律维权的春风,啥时候能吹到我们身上?”

    一、都是假种子惹的祸

    一九九六年秋,朱集镇政府与襄樊正大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玉米制种收购合同。为此,朱集镇将有6800余亩耕地将在当年九月至次年四月底空闲。为了增加农民收入,正大公司建议朱集镇委、镇政府鼓励农民利用这段空闲时间种植蔬菜,并为朱集镇农民准备了“四月白”萝卜良种。但朱集镇认为正大公司的种子价格偏高而没有推广种植。九至十月,朱集镇原科技副镇长郭富江等人赴四川及襄樊市等地考察,并从襄樊市菜科所购进重庆产“春不老”萝卜种3700市斤和上海产“甘兰”苞菜种313.5市斤,以朱集农技站的名义与菜科所签订合同,合同约定:菜科所提供的“春不老”萝卜及早熟“甘兰”必须是高纯度的优良品种,并保证种子纯度在85%以上,发芽率在90%以上,如果达不到规定的标准,按实际损失赔偿;保证“春不老”萝卜在三月底,“甘兰”品种在三月下旬、四月上旬安全成熟收获;菜科所必须在种、管收的各个关键环节,亲临现场指导1——2次,共4——6次。合同签订后,朱集农技站将上述种子加价后分售给崔营等十七个村的农户大面积种植。农户按照市菜科所技术人员讲授的栽培、管理技术,种植“春不老”萝卜3204亩,“甘兰”苞菜1748.9亩。然而,菜科所并未按合同约定在种、管、收各环节指导朱集农民搞好生产。

    种子在春风春雨中被播种下肥沃的田地,但接着,村民们最不愿意看到的事情偏偏出现了:一九九七年三月下旬,本该是一个收获季节,但这里2100多户村民心情却沉甸甸的,“春不老”萝卜全部抽苔、开花,根部不膨大;“甘兰”苞菜只长散叶,不结球,从而导致绝收。这  料不及的事情让村民们懵了头,当地村委会马上将情况报告了镇政府及种子部门、法院等相关单位。1997年6月16日,襄阳区法院(2002年撤县设区)委托襄樊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对“春不老”萝卜种子进行了司法技术鉴定,结论是萝卜种质量及纯度符合标准,其根部不膨大是因种植时间、栽培管理技术(含水份、肥料)与当地气候条件不相符所致。针对该结论,襄樊市菜科所提出了异议。但当1997年10月,襄阳区法院通知襄樊市菜科所与朱集农技站一起对从菜科所处购买尚未出售、存于冻库中的种子共同取样试种,襄樊市菜科所拒不执行法院通知取样试种。法院及朱集镇农技站按襄樊市菜科所提供的种植时间和技术要求种植了“春不老”萝卜,结果与朱集镇2100多农户上一年种植的结果相同。事实证明,原来是人祸使他们平白遭受了严重损害。

    二、高兴不起来的“赢官司”

    1997年3月底,朱集镇有部分农户开始到朱集镇政府上访,要求赔偿损失。4月初,先后有黄岗、袁湾、罗庄、潘湾等四个村的农户向襄阳区法院朱集人民法庭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令朱集农技站赔偿损失。9月,朱集法庭判决农技站分别赔偿黄岗村和袁湾村农民经济损失78117元和69300元,并告知农技站可另行起诉菜科所。其中农技站对黄岗村一案判决不服,提起上诉。淳朴的村民相信法律的天平会公正地对待他们之后,另一些受害农户也加入了上诉的行列。于是在1997年5月7日,另外15个村以时任朱集镇委副书记雷洪成、副镇长吴有志为委托代理人向襄阳区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朱集农技站和襄樊市菜科所承担赔偿责任。1998年6月4日,襄阳区法院分别以(1998)784、787、788、789、790、791等15个判决书的形式,判决襄樊市菜科所赔偿15个村的经济损失共计1297239元,朱集农技站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这样,经过审理,法院先后判决襄樊市菜科所共赔偿朱集镇17个村的经济损失1444650.9元。一年多的奔波与期盼终于有一个答复,在宣判现场,农户们表示了对人民法院在维护农民合法权益方面所做工作的感谢,同时也希望通过这件事防止坑农事件在农民身上重演。

    赢了官司的2100多户农民满以为这次自己的损失能得到补偿了,便于1998年12月纷纷向襄阳县法院递交了强制执行申请。可谁知这一执行便是7件没有结果,17张法院判决书竟成了“法律空头支票”。原来,襄阳县法院在进入执行程序后发现,朱集农技站和襄樊市菜科所均系科技单位,短期内无法以给付现金的方式全额履行效文书所确定的赔偿义务。襄阳区法院随即组织了执行专班,对朱集农技站、襄樊市菜科所现有财产及债权进行了全面核查和清理,查明农技站尚有债权30余万元,当时正在积极执行其到期债权,朱集农技站已无清偿能力;而襄樊市菜科所被查封的30亩土地所有权却因种种原因迟迟不能拍卖,导致案件无法执行。2100多农户的权益保护也就无从谈起。

    三、是谁挡了执行的道

    按理说法院进入执行程序后,拍卖被查封的土地是顺理成章的事,但事情恰恰就在拍卖的具体环节上卡了壳。

    原来,襄阳县人民法院于1998年5月15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裁定查封了襄樊市菜科所所有30亩土地使用权。(东至汉丹东路,西至擅溪村,北至汉江河堤,南至规划路),并决定依法拍卖已查封的襄樊市菜科所的部分土地使用权以给付赔偿款。襄樊市中院也于1998年6月18日将此案案情及襄阳县人民法院执行方案向市委、市政府作了专题汇报,市主要领导作了“同意法院提出的处理意见,切实保护农民利益”的批示。由于襄樊市菜科所未按执行通知要求履行判决书确定的给付赔偿义务。2000年6月3日,襄阳县人民法院通知襄樊市菜科所如在3日内不履行赔偿义务或不拿出实际履行方案,将拍卖或变卖已被法院查封的房屋及30亩土地使用权后,襄樊市菜科所还是拒不履行。2000年11月28日,襄阳县人民法院委托襄樊市房权拍卖中心拍卖查封的30亩土地使用权,拍卖部门做好了拍卖的前期准备工作,并有几家竟买者向产权拍卖中心表示有购买意向。但在与襄樊市土地管理局协调办理过户手续及变更土地用途事宜时,襄樊市土地局认为襄阳县人民法院委托拍卖的土地用地性质属农业科研用地,不能进入市场拍卖,如果拍卖该土地,需变更该宗地的使用性质,即由城市农业用地变更为城市建设用地,但现在从无着手办理变更报批手续;而办理变更报批手续是在符合城市建设总体规划的情况下,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土地管理部门审查后报批国务院批准,并交纳有关变更费用(每亩地约60000元);如果有城市规划部门规划红线图,有符合条件的建设单位的申请,并如数交纳变更费用,该局可以按法律规定办理变更上报呈批手续。襄樊市土地管理局还提出申请土地性质变更的建设单位以原土地使用单位(襄樊市菜科所)为宜。另据襄樊市土地管理局介绍,土地管理部门已在襄樊市樊城区重新划定了农业科研用地,襄樊市菜科所将要搬迁至新的科研基地,而其原使用的土地将可能改为建设用地。

    如果该宗地使用性质不变更,就无法办理土地过户手续,拍卖工作也就无法进行,对该宗地,襄阳县人民法院已委托襄樊市规划局对该宗地做了规划,襄樊市规划局认为该宗地可以做为建设用地,并绘绘了虚红线图。关于申请变更的建设单位,按照襄樊市土地管理局的要求,襄阳县人民法院无法协调襄樊市菜科所主动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性质变更手续。由于土地性质无法变更,拍卖工作无法进行,该案也就无法执行。

    四、伤痛还会持续多久

    由于合法利益得不到保护,1998年5月25日,朱集镇黄岗村的120多名农民曾到当时的县委、县政府上访(2002年撤县设区),虽经各级党委、政府做工作,当时平息了群众的上访。但以后几年,各村小规模上访不断,对当地的社会稳定造成了极大隐患。

    其间,这些在黄土地里默默耕耘的农民们不断向有关方面求助,但总是无功而返,但受害农民并未因受害而拒交公粮,一季种植的庄稼失败了,大部分村民用现金去充抵了应缴的公粮,并仍然按时按量上缴乡统筹和一些其它费用,保证了农村基层工作的顺利进行,可法律会驱散他们心头的阴云吗?

    可是,由于这次“假种子伤农案”,对该镇的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却造成了致命性的打击。该镇于1994年——1997年大力调整种植蔬菜,于1996年已形成一大产业,当时蔬菜种植面积达1万多亩,年产值达2500万元,成为当时全镇农业四大支柱产业之一。这次事件发生后,导致群众对镇委、镇政府的产业结构调整政策产生了极大抵触情绪,蔬菜种植面积不断萎缩,现在全镇蔬菜种植面积不到1000亩,绝大部分蔬菜地又种上了常规性的粮棉作物。

    “君以民为本,民以食为天“,这是一条千年古训,稳定农村局面应以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为前提。离开朱集镇,一个沉重的问题盘恒在笔者脑际:为什么在这个法制时代,在朱集镇发生的假种子坑农事件迟迟得不到解决?如果问题大白于众了,也只是让农民得到一张“空头支票”,且又让农民们费尽周折,这无疑可使那些肆意坑农的人继续有漏洞可钻。我们认为,一个法制社会,更应该让这些和那些吃着五谷杂粮,却远离了农民之劳苦的,又坑农的人铭记一句话,民心不可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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