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慎言“当场击毙”
作者:冯新  发布时间:2008年3月22日  阅读数:1510  查看评论  
 
      继去年8月海口警方在街头挂出“抢劫拒捕,当场击毙”宣传横幅,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之后,类似内容横幅近期也出现在西安街头。在丈八路与朱雀大街路口,远远就看到陕西扶贫技术学院南校区围墙外,挂着红底白字的醒目横幅。上面的内容是“严打‘两抢一盗’,抢劫拒捕者依法当场击毙”。落款是“长延堡派出所”。(3月20日是《广州日报》)
      如今,在一些地方的,“当场击毙”的口号成了公安部门执法的“主旋律”:“车匪路霸可当场击毙”、“劫持儿童可当场击毙”、“飞车抢劫可当场击毙”………于是在这类标语口号的推波助澜下,警察“当场击毙”的“喜报”不断出现:“中山警察当场击毙嫌犯”、“西安民警当场击毙窃贼”、“昆明警察当场击毙飞贼”、“肯德基店劫持女童对峙七小时被特警当场击毙”、“入屋抢劫挟持人质 对峙八小时被深圳警察当场击毙”……
      众所周知,“两抢一盗”伤害良民、危害治安,还给受害者带来生命的极大危险和精神上的恐惧贻害。特别是飞车抢劫,它严重地威胁着市民的生命财产尤其是生命的安全,不少被害者不但财物被抢,而且由于被劫匪飞车拽拖,有的造成身残,有的导致死亡。劫匪的所作所为,其残忍程度和危害性,已成了我国的“国害”。因而对其出重拳严厉打击,是非常必要的,也是及时的。
      但勿庸讳言的是,我们有时“打击”有余而“保护”不足,往往在严厉打击之时对维护其权益有所忽略。“当场击毙”并非不可以,但必须严格限定在如不当场击毙则其他人生命不保的情况下。依据《人民警察法》第10条、《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9条之规定,遇到放火、凶杀、强奸以及其他暴力犯罪,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武器。这里必须说明的是,无论《警察法》还是《条例》均只规定警察在何种情况下可以使用武器,而没有赋予警察“当场击毙“犯罪嫌疑人的权力。况且,《条例》第四条规定:“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应当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尽量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为原则。”可见,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当其不威胁他人的生命时,民警不应该剥夺其生命。能够“击而不毙”,达到制止犯罪的目的,当是最佳选择。
    “当场击毙”是对公民生命权的漠视。在一个法治国家,即便是犯罪分子,其生命权也应该受到尊重。这充分体现了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的司法理念,体现了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统一,体现了我们国家在法治尤其是保障人权领域的进步。对于“抢劫拒捕”者是否可以没有附加条件就可以“当场击毙”这样一个涉及人之生命和生死大事的做法,一个派出所是没有权力做出这样的决定的,警察也没有随意剥夺任何一个人包括暴徒和各类嫌犯生命的权利。
      事实上,“当场击毙”还可可能会带来许多负面影响,因为开枪在制伏、击毙犯罪嫌疑人的同时,也给其他公民带来巨大危险,造成误杀误伤,如果权力被滥用或者用做报复的手段,那后果更是可想而知。“当场击毙”也使个别警察凌驾于法律之上,为一己私利而滥用权力,伤及无辜以可乘之机,福州市“黑警察制造惊天谋杀”就是一个典型例证。曾经被福州市公安机关和媒体大肆宣传的“刑警围歼劫匪”的一场惊心动魄的激烈战斗,在5年之后真相大白,原来是警察败类为谋财害命,蓄意策划并实施的一场“完美犯罪”。
      另外,在大街上挂“当场击毙”之类的标语也不符合人道精神,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相背离。标语代表相关部门的立场和态度,具有一定的严肃性和威慑性,但标语常见的负面效应也不容忽视,语言暴力就是很重要的一个方面。“抢劫拒捕当场击毙”的标语毫无疑问属于暴力标语,无论如何,避免暴力标语和暴力宣传是公权机关的基本原则。打出这样的标语,显然是放大了人民警察使用武器的权力,容易给社会、市民造成错觉,不利于群众对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警察法制观念滞后的表现。
      当场击毙,是法律赋予警方在非常情况下的一种权力,是紧急状态下对公民生命财产进行保护的必要手段,但并不代表凡是拒捕的就一律开枪击毙,因而不宜提倡,也不能滥用,不是万不得已千万不要“当场击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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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评论只代表评论人个人观点,不代表文学襄军网的观点和立场
 
标题: 谢谢鼓励
评论人: 冯新 发表时间: 2008/3/24 8:13:51
内容: 谢谢老!
标题: 让所有的警察读读
评论人: 献花 发表时间: 2008/3/22 21:41:14
内容: 洋洋洒洒,行云流水,顶
    共2条  每页显示20条  第1页  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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